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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

阅读  次   日期:2006-12-3 13:38:56    来自:教育部

                                  教高厅[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高等学校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中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使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得到保证,使校园面貌焕然一新。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的方向和主流总体上是好的,充分发挥了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作用。但是,在评估工作中个别单位也存在一些偏差和不良倾向,为了坚持和发扬教学评估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维护教学评估工作的良好声誉,保证教学评估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现特重申并强调以下六条规定:
         一、所有参评学校都要坚持评估工作的正确方向,抓住机遇,真抓实干,扎扎实实推进自身建设,切实做好自评工作。自评工作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实事求是准备评估材料,客观地对待评估结论,不准更改原有材料和制造虚假材料。专家组在考察中如发现有伪造和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材料,将作为学校的诚信问题上报我部,予以严肃处理。
        二、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要从简,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专家组进校考察一律住校内招待所,在校内就餐(须安排1-2次到学生食堂就餐)。如学校没有招待所,学校可以就近安排,但不得住超过三星级以上的高级宾馆。
        三、专家组进校后不得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请各有关部门和学校配合专家组工作,不要安排各级领导、单位宴请和旅游,使专家组有充足的时间,集中精力做好教学评估工作。
       四、为了保证评估工作能公正客观地进行,在我部公布专家组名单后和召开专家委员会审议会前,禁止被评学校访问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也禁止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如不按照规定执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所有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委员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评估工作中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有义务向我部举报。
       六、专家组考察结束时,被评学校给专家的评审费不得超过2000元,不得向专家组成员赠送礼品。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专家组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我部将从今年开始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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